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引江济淮工程设施以及危及工程运行、航运、水环境安全等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