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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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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有效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引江济淮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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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