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地方戏剧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和体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合作和外事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传统地方戏剧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传统地方戏剧保护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保护传统地方戏剧。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