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传统地方戏剧发展专项基金,用于传统地方戏剧的:
(一)抢救、记录、调查、整理、研究;
(二)原始资料、实物的征集、保存;
(三)研究成果和刊物的出版发行;
(四)代表性传承人、研究者的资助;
(五)专业人才培养、深造、进修的资助;
(六)展演与文化宣传的资助;
(七)演出、展示场所和设施的建设、维护;
(八)举办重大活动和开展交流的资助;
(九)保护、传承、传播、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十)重大赛事获奖者、优秀影视作品或者文学作品创作者的奖励;
(十一)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