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响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影响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