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响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影响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