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内从事游泳、垂钓、水上娱乐等污染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