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损坏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设备和标识标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