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损坏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设备和标识标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