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五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乡村振兴工作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