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