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五章 种子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执法机构、受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种子执法,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和侵犯品种权等违法行为,保障农业、林草业用种安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