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执法机构、受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种子执法,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和侵犯品种权等违法行为,保障农业、林草业用种安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