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也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进行检验。被检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