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维护种子市场秩序,保障品种权人、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子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并公开投诉和举报方式,受理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