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五章 种子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维护种子市场秩序,保障品种权人、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子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并公开投诉和举报方式,受理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