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转基因农作物、林木、草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生产经营和推广,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未经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许可程序,禁止生产、加工、销售转基因种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转基因农作物、林木、草种子安全性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