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林木、草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品种选育、引种、示范、推广、储备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林木、草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