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十八条有效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对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的,申请者可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认定,通过认定的品种可以以认定品种的名称推广、销售。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