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对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的,申请者可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认定,通过认定的品种可以以认定品种的名称推广、销售。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