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农作物、林木、草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等工作,建立种质资源信息数据库,制定自治区种质资源名录,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目录。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