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和利用第十八条有效采取组织修缮、合作利用、资产置换等方式,建设军地协作、共保共用的管理机制,推动军队营区红色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利用。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