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其档案业务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由所在地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