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记入建设行为不良信用记录:

(一)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的;

(二)列入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未按承诺时限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