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