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建设主管部门及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