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建设主管部门及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