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三十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有损毁、涂改等行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