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载有本单位印章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