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报送、移交和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