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开发区的建设工程档案由所在地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本市中心城区的建设工程跨县(市)、双阳区、九台区的,其建设工程档案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