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二章 报送、移交、接收第十八条有效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城建档案目录。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