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应当在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