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已建成公园和规划预留的公园用地,实行城市绿线控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不得以合作、合资或者其他方式改作他用。已占用、出租的公园用地,应当归还。

公园迁移的,其原址的公园绿地性质和服务功能不得改变。

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供电、供热、供气、电信、给排水及其他市政工程,确需临时占用公园施工的,应当事先征得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