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经批准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设施设备维修的,应当在施工、维修现场设置围挡及安全警示标识,对绿地和公园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