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划定公园保护范围。

公园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外形、体量、色彩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