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计量规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