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散装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总生产能力百分之七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逐步达到。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