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的设施和场所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