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推广使用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