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向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