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村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农村环境治理成果,并有权对损害、破坏农村环境治理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