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村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农村环境治理活动的意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对农村环境治理进行公益宣传、舆论监督。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与农村环境治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的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