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村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农村环境治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