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环境治理的财政投入。建立财政补助、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治理多元化投入机制。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