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村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四十二条有效畜禽养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卫生,不得在村屯内主要道路两侧搭建畜禽养殖棚圈,有条件的村镇畜禽养殖棚圈应当与生活区分开设置。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