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在村庄内部道路两旁、房前屋后和村庄周边开展植树绿化活动,保护和美化自然景观与田园景观。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