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村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农村清洁能源高效利用,鼓励使用电能、太阳能、燃气、沼气、地热等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