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村庄清洁行动,保持农村环境卫生。

村民应当对住宅庭院、房前屋后进行清洁,保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