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村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三十九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村庄清洁行动,保持农村环境卫生。村民应当对住宅庭院、房前屋后进行清洁,保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