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村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污水治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当纳入河(湖)长制管理体系,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为重点实施清淤疏浚,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