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村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污水治理第三十四条有效鼓励城市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推进建制镇、重点流域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证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