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农村的人口分布密度、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对毗邻城市及污水处理厂的村庄,可以将生活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对远离城市及污水处理厂的村庄,人口密集的,可以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的,可以因地制宜采取户用污水处理设施。

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污水处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