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村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农村环境治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多元投入、长效运行的原则。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