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环境治理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环境治理是指以农村垃圾治理、污水治理、厕所改造、农业废弃物处理和利用及村容村貌提升为主要内容,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治理、管护和监督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