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畜禽禁养、限养区域。对禁养区内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者集中的散养区,应当依法关闭或者搬迁。在畜禽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对现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要达到排放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当依法关闭或者搬迁。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